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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执字第4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尚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娟,尚尔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437-1号申请执行人王福娟,女,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巴彦县。被执行人尚尔勇,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西集镇永安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王福娟申请执行尚尔勇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尚尔勇对判决书判项:“五、共同存款55,000.00元归原告所有”有异议,认为其手里只有存款15,000.00元,同意将15,0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福娟,同意将共同财产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电脑各一台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福娟。申请执行人王福娟同意尚尔勇给付其存款15,000.00元,双方就共同存款及财产再无任何争议。现尚尔勇已履行完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尚尔勇所有的,位于西集镇永安街产权号:300971号,档案号:3-1-458,面积42.24平方米的房屋的查封。二、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