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裕民执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传伟与刘喜成、郝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伟,刘喜成,郝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450号申请人张传伟,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公务员。被执行人刘喜成,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郝立波,女,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