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执字第6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蔡梅珠与朱佐、曾振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632-1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蔡梅珠,女,195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路**号河滨花园*座***室,身份证号码:3501031952********。被执行人朱佐,女,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豪栋街***号,身份证号码:3521231957********。被执行人曾振玉,男,1955年1��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豪栋街***号,身份证号码:3521231955********。蔡梅珠与朱佐、曾振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瓯民初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梅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17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车辆、林业、工商、国土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信息。对于被执行人的房产,本院于2015年6月6日作出(2015)瓯执字第63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曾振玉所有的座落于建瓯市安平新村四弄32号房产(所有权证:瓯城104359),上述房产尚待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的房产尚待处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瓯民初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代理审判员 王天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国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