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35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建伟与王志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伟,王志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590-1号原告:王建伟。被告:王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伟与被告王志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志军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案外人王新玉所有的(房产证号为房权证梁字第××号)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志军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王建伟提供担保的案外人王新玉所有的(房产证号为房权证梁字第××号)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旭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长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