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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熊虎与向南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550号原告熊虎,男,1991年9月21日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向南久,男,1986年9月14日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务农。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原告熊虎诉被告向南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伯秋、张祥友和人民陪审员刘明金组成合议庭,由郑伯秋担任审判长,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向南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原告与被告共同经营华视界广告传媒内江分公司。后因经营原因,双方于2015年3月22日结业清算,双方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14400元未付。被告于2015年5月19日写下欠条并承诺几日内归还,但被告依然以各种借口未支付欠款。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4400元。被告向南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原告与被告各出资3万元共同经营华视界广告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双方当时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15年3月22日,双方签订协议书载明“向南久与熊虎合伙开广告公司,一人投资叁万元整,如有亏损,两人平均承担,向南久用营业执照贷款与熊虎无关”。后因公司经营原因,原告退出合伙。经双方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人民币14400.00元。被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原告出具书面欠条,该欠条载明“向南久,由于公司无法经营,公司倒闭。截止2015年5月19日,本人尚欠14400元整(壹万肆仟肆佰元整),欠款人向南久。欠款因尽快还给熊虎,本欠条由熊虎手写,只此一份,向南久签字为效。特立此据!”被告在欠条欠款人处签名,原告在债权人处签名。继后被告没有支付原告欠款,现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支付欠款14400.00元。本院受案后,依法向被告向南久送达了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被告向南久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为此,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上述事实,有原告方的陈述、协议书和被告出具的欠条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退出合伙后,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结算和自己在欠条中的承诺及时向原告支付欠款,欠条没有明确支付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4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向南久所欠原告熊虎人民币14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0.00元,由被告向南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伯秋审 判 员  张祥友人民陪审员  刘明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