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1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与孙连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孙连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669号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住所敦化市瑞景新村院内。经营者张然,该服务处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文娟,该服务处职员。被告孙连荣,女,1977年9月12日生,汉族,收费员,住敦化市民主街瑞景新村1号楼7单元6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诉被告孙连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于2015年9月1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负担。审判员 宋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臧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