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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洛宁支行诉被告杜某某、郑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宁县支行,杜某某,郑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金初字第6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宁县支行,住所:洛阳市洛宁县。法定代表人:雷长川,行长。委托代理人:司新民,男,汉族,1972年1月12日出生,住洛宁县,特别授权。。被告:杜某某,男,汉族,1971年1月2日出生,住洛宁县。被告:郑某某,男,汉族,1959年8月23日出生,住洛宁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宁县支行诉被告杜某某、郑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宁县支行于2015年9月12日以被告杜某某已主动履行全部借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宁县支行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宁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宁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贺耀彩审 判 员 :李志远人民陪审员 :贾来治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小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