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3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邵小敏、陈祥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小敏,陈祥隆,陈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3903号申请执行人邵小敏。被执行人陈祥隆。被执行人陈丽。申请执行人邵小敏与被执行人陈祥隆、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182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7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祥隆、陈丽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本案于同年8月10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8月12日,本院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向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和瑞安市住建局查询,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瑞豪家苑2幢801室房屋(产权证号:00270484号、此房已贷款抵押)登记于被执行人陈祥隆、陈丽名下。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陈宅村北街43号房屋(产权证:××号)登记在被执行人陈祥隆名下(该屋已贷款抵押)。2015年8月13日至8月14日,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均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5年8月17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浙C×××××丰田牌小型轿车登记于被执行人陈祥隆名下。2015年8月17日,本院向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陈祥隆、陈丽在瑞安市千龙汽摩配有限公司均享有股权。2015年8月20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陈祥隆名下的上述车辆(浙C×××××丰田牌小型轿车)和查封被执行人陈祥隆与陈丽共有的上述房屋(产权证:××号)。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信息导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2015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祥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内容有:1、被执行人陈祥隆、陈丽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邵小敏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陈祥隆分期付款:于2015年9月1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利息32500元,从2015年10月份开始,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利随本清,月利息按1.2%计算],直至本案借款本息付清为止;2、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有权按(2014)温瑞商初字第18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继续执行;3、被执行人支付第一期借款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已支付第一期借款利息32500元。对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以上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等,谈话笔录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借款本息的偿还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协议,被执行人已支付第一期借款本金32500元,剩余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因履行期限未至而暂不宜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39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267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仲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