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1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郓城县唐塔街道七里铺社区与刘爱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郓民初字第1855号原告:郓城县唐塔街道七里铺社区第四居民小组。负责人:刘爱磊,组长委托代理人:孙文顺,男,汉族,郓城顺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爱敬,男,195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郓城县唐塔街道七里铺社区第四居民小组诉被告刘爱敬不当利纠纷一案,2015年7月6日诉至本源。本源受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远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郓城县唐塔街道七里铺社区第四居民小组负责人刘爱磊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文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爱敬敬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郓城县唐塔街道七里铺社区第四居民小组诉称,2009年郓城县水浒酒厂征用原告土地,支付的补偿款向原告村民分配后,剩余174269.30元原社区干部让被告暂时保管,后原告村民成员要求继续分配,多次要求被告拿出,被告一直推脱,拒不交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要求被告退出其保管的原告的土地补偿款174269.3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爱敬辩称,2006年因与工业园区发生纠纷,被告作为群众代表支出了钱款,造成了很大损失,并受到人身威胁。2009年水浒酒厂支付了土地补偿款,进行了分配后,2009年9月村委原主任李尊信将剩余的174269.30元(两个存折)交给被告,其中一张2700元的存折是假的,没有取出钱来。当时没有说是什么钱,被告认为是给被告的与工业园打官司的支出及补助。此款是村委原主任给被告的,被告不同意返还原告。审理查明:2009年郓城县水浒酒厂占用原告的土地,向原告支付了土地补偿款,原告领取后即向原告村民进行了分配。分配后剩余174269.30元,于2009年9月由原告村民曹某甲、张某甲、司某某、曹某乙、张某乙、刘某某、被告刘爱敬七人签字领取,现该款存单由被告个人存放。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被告辩称此款是给其与工业园打官司的支出与补助,未提供相关证据。上述证据,有当事人陈述、郓城县唐塔街道七里铺社区证明纪录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对集体土地的补偿款享有所有权,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力。被告作为小组成员对集体土地补偿款只是进行保管,其中占有没有合法根据,属不当得利。原告要求其返还的诉请,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2009年9月对涉案土地补偿款存单保管至今,期间的存款利息是合法产生的孶息,被告应一并返还。现原告要求自2009年10月1日计算利息,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辩称此款是给其与工业园区打官司的支出及补助,未提供相关证据。对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爱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郓城县唐塔街道七里铺社区第四居民小组土地补偿款174269.30元及利息(自2009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至本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支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5元,减半收取1893元,由被告刘爱敬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内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远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伟注:本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力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