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一初字第03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运龙与葛现金、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龙,葛现金,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3640号原告:王运龙,男,194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葛现金,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负责人:夏杰,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运龙诉被告葛现金、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王运龙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人民陪审员 詹霄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