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小会与被执行人李庆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法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华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李某某给付王某某孩子抚养费2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5元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李某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询无可供执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2014)华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勇审 判 员 倪荣贵代理审判员 慕登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慕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