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张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王永嘉与山东高泰建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张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嘉。被执行人山东高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周家镇驻地。本院在执行王永嘉诉山东高泰建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有49429.30元未能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0)张商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耿  佳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