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1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盐城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束长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束长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780号原告盐城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悦泰路北二巷1号。法定代表人吴成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班祥龙(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被告束长存,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束长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胥 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文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