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刑终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吴燕犯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刑终字第559号原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燕,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燕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绍诸刑初字第9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燕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原审被告人吴燕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燕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吴燕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燕撤回上诉。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刑初字第9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耀炯代理审判员 阮凤权代理审判员 高晶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梦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