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星执字第9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建支行与邱志伟、龚旭红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建支行,邱志伟,龚旭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星执字第90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建支行。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负责人宁卫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廖志伟,孙文亮,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邱志伟。被执行人龚旭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建支行与邱志伟、龚旭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娄星民二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5年7月26日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邱志伟名下的、车牌号码为湘K×××××的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鹏审判员 胡若安审判员 彭艳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周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