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商)初字第12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史鑫城与王月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鑫城,于海军,王月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商)初字第12663号原告史鑫城,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白晓东,北京市臻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海军,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身份号码×××。被告王月萍,女,1980年6月27日出生,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彭金城,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胜男,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史鑫城与被告于海军、被告王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丽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鑫城委托代理人白晓东,被告于海军、被告王月萍委托代理人彭金城、郑胜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史鑫城起诉称:被告于海军与被告王月萍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5日,被告于海军因个体运输资金周转向原告史鑫城借款50万元。至今尚欠40万元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于海军、被告王月萍共同偿还借款40万元及并支付利息3.6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于海军、被告王月萍共同承担。被告于海军答辩称:不认识原告史鑫城,涉诉借款是我跟翟跃超借的。除了本案起诉后我还过一笔10万元,此前我给过翟跃超一张11.89万元的支票,且每月还1.25万元,已经累计还了18个月。另,本案借款我没有收到50万元,而只收到了48.75万元,预先扣除了1.25万元的利息。因为借条上并没有约定利息,所以不同意原告史鑫城要求我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涉诉借款的用途是为了偿还赌债,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被告王月萍没有关系。被告王月萍答辩称:尽管涉诉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我并不知情。且我和被告于海军已经于2014年12月20日离婚,离婚时也不知道该笔借款,同时也不认识本案原告史鑫城。借款发生的时间是冬天,运输车都停了,原告史鑫城诉状称借钱用于运输与事实不符。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5日,于海军自史鑫城处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有于海军向史鑫城借现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作为资金周转,借期叁个月。借款人:于海军,2014、1月5日。”2015年8月12日,史鑫城收到了于海军的还款10万元,并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于海军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史鑫城,2015年8月12日”。2014年12月2日,于海军与王月萍协议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史鑫城提交的借条,被告于海军提交的收条,被告王月萍提交离婚协议书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史鑫城与被告于海军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及欠款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于海军称仅收到48.75万元及已经偿还11.89万元,并每月偿还1.25万元,已经累计偿还18个月的辩解意见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于海军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原告史鑫城要求支付逾期利息3.6万元未超过法律保护范围,故原告史鑫城要求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涉诉借款发生在被告于海军与被告王月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于海军、被告王月萍共同偿还借原告史鑫城款四十万元,并支付利息三万六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如果被告于海军、被告王月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二十元,由被告于海军、被告王月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爱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