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海执民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汪云华与朱晓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海执民字第1223号申请执行人汪云华与被执行人朱晓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4)嘉海商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汪云华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晓强因拒不申报财产,已被本院依法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海执民字第1223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朱晓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冯跃宁审判员 毛守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顾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