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一添与李明新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一添,李明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王一添,男,2001年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法定监护人边新华,女,1979年生,汉族,系申请执行人王一添母亲,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明新,男,2001年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法定监护人李春玉,女,1963年生,汉族,系被执行人李明新母亲。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一添与被执人李明新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王一添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李明新的法定监护人李春玉银行存款15.600.00元(含诉讼费,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执行费用),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广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