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杭州春申广告有限公司与保亿置业(杭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春申广告有限公司,保亿置业(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938号原告:杭州春申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忠华。委托代理人:王文静,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亿置业(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剑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春申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保亿置业(杭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春申广告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春申广告有限公司以本案纠纷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春申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杭州春申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春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旭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