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文金平与哈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金平,哈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文金平,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孙海正,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平罗县,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哈建东,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文金平申请执行哈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所等部门,被执行人哈建东名下位于大武口区***房产一处已设置抵押且被惠农区人民法院另案保全查封,其位于石嘴山区***号房产无实际处置价值,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孙海正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50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执行标的225263元,执行费3279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闫宁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