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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0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689号原告刘XX委托代理人宁XX委托代理人吕XX被告张XX委托代理人李XX原告刘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洪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于2010年1月30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尚可。2014年9月被告因意外造成伤残,此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好,故于2015年4月开始分居至今。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8月13日生育一女孩(张XX),2012年4月11日生育一男孩(张XX)。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经济紧张曾分四次从原告姐姐手累计借款5000元,至今未还。原告认为,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法再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共同财产依法平分,共同债务双方负担,同时要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首先,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因答辩人与原告之间感情并没有彻底破裂,原告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其次,答辩人于2014年9月在大石桥打工期间,不慎从二楼摔下,经医院抢救虽保住了生命,但确造成脾切除,脑出血,肋骨多处骨折,目前状态是语言障碍,右侧上下肢软瘫,生活不能自理,靠他人帮助才能生存,现仍在医院进行康复治疗。答辩人的父母为给答辩人治病已花掉家里所有积蓄,并欠下外债20余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提出离婚,违背夫妻间相互扶助的法定义务,亦违背法律及道德底线,因此原告起诉离婚,并不符合离婚条件。第三,因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问题不作任何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10年1月30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11年8月22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尚可。原、被告同居期间及婚后共生育两个子女(长子张XX,3岁;长女张XX,5岁)。2014年9月初被告在外打工期间从二楼摔下,造成伤残,现正在恢复治疗。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原告未能提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被告答辩状,结婚证复印件,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载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虽在日常生活中有些矛盾,但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只要原、被告珍惜感情,并充分考虑到子女利益及社会影响,双方间的隔阂不难消除,夫妻关系的紧张程度亦有望缓解。另被告伤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有人及时给予照顾和关怀,当然更需要作为妻子的原告给予精神上的支持和生活上的帮助,此必定有利于被告早日康复。综上,原、被告间的夫妻关系应以继续维持为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XX与被告张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