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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临漳县南东坊镇后小庄村委会与常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漳县南东坊镇后小庄村委会,常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816号原告临漳县南东坊镇后小庄村委会,住所地:南东坊镇后小庄村。法定代表人陈明,该村村主任。被告常海,男,1966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原告临漳县南东坊镇后小庄村委会诉被告常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漳县南东坊镇后小庄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陈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常海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临漳县南东坊镇后小庄村委会诉称,2004年3月14日,被告常海承包我村东2亩土地,承包期限为十年,2014年3月13日承包合同到期,被告却拒绝交还土地,且一直强制耕种至今。经多次交涉未果,为维护我村委会的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我方村东的2亩承包地,并赔偿我方损失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常海未到庭、未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2004年3月14日临漳县南东坊镇后小庄村委会与被告常海约定常海承包村东2亩土地,承包期为10年,承包费共4601元一次性缴清,有票据为证。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后常海与村民陈勇达成协议把其承包的两亩土地中的一亩转包给陈勇耕种。2014年3月13日承包到期后,被告常海未归还土地,耕种至今。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书证、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临漳县南东坊镇后小庄村委会与被告常海约定的土地承包合同2014年3月13日到期,承包到期后村委会要求常海归还土地,常海却拒不归还。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村委会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常海应停止侵害,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土地。村委会应在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前的合理期限内同被告常海交涉归还土地事宜,但村委会并未提供确定证据证明曾与被告交涉过土地承包合同事宜,因此其要求的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海在2015年秋收后将其承包的村东的1亩土地归还给原告临漳县南东坊镇后小庄村委会;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常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福印人民陪审员  郝飞超人民陪审员  张付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