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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瑞鹏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广厦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1042号申请执行人高瑞鹏,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被执行人内蒙古广厦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昆民初字第252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高瑞鹏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广厦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划扣被执行人内蒙古广厦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人民币27200元,且已全额向申请人高瑞鹏支付,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昆民初字第25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唐文山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