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魏淑章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25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淑章,群众,农民。有前科,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1月18日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12月31日被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辩护人冯永良,天津津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公诉刑诉(2015)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淑章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立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淑章及辩护人冯永良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决定中止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在2015年7月3日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魏淑章要求法庭调取新的证据,合议庭同意,2015年8月3日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淑章于2014年5月至6月间,以托人帮助被刑事拘留的哥哥被害人魏××变更强制措施需要送礼为由,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六中附近中国银行处、运泽花园小区、文华巷小区附近等地,先后骗取被害人魏××及其亲友人民币17万元。被告人魏淑章后被抓获,赃款已追退。对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还认为,被告人魏淑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魏淑章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淑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请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魏淑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当庭宣读出示的部分证据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魏××的事实提出异议,发表了其诈骗数额应为4万元,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魏××的8万元是魏××让其代为保管的,指控其诈骗孙××的5万元是其以装修房子缺钱的名义向孙××借的,17万元中的3万元其替魏××交取保候审保证金了,应当在犯罪数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魏淑章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魏淑章犯诈骗罪无异议,发表了被告人魏淑章的诈骗数额应扣除其为魏××缴纳取保候审保证金3万元,本案系诈骗近亲属钱财,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淑章赔偿了被害人魏××的经济损失,取得了魏××的谅解,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魏淑章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魏××与被告人魏淑章系兄弟关系。2014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魏淑章以托人帮助被刑事拘留的兄长魏××变更强制措施需要送礼为由,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六中附近中国银行处、运泽花园小区、文华巷小区附近等地,先后多次骗取魏××及其亲友安××、孙××人民币17万元,后被告人魏淑章以为被害人魏××垫付3万元取保候审保证金为由,继续向魏××等人追要3万元时,安××报警。被告人魏淑章后被抓获。2014年9月30日,被告人魏淑章退赔被害人魏××及其妻安××经济损失人民币17万元,被害人魏××、安××表示不追究魏淑章的任何法律责任。对于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宣读和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9月12日早7时许,安××报警称,魏××于2014年5月29日因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后,魏书章多次以能为魏××办理取保候审为由,诈骗安××、孙××等人共计17万元。当日上午,民警通过电话传唤的方式将魏淑章传唤到刑侦支队六大队审查,其如实供述了以能为魏××办理取保候审为由,诈骗安××、孙××等人钱财的违法犯罪事实。2.被害人魏××陈述,证明2014年1月份其借给赵××50万元钱,后来多次催要赵××一直没还。2014年5月份其就跟赵××的其他债主把赵××拘禁起来了。2014年5月28日赵××报警了,参与拘禁的被抓了好几个,公安机关也找其,其听到消息就躲起来了。当天晚上其与妻子安××找魏淑章商量此事怎么办。魏淑章说已经打听过了,事情挺严重的。转天早上魏淑章让其准备钱,他去运作此事。其向朋友孙××借了8万元钱,让魏淑章的对象李××去拿的。接着魏淑章带其找的刘××和李军,李军劝其投案自首。其投案之前魏淑章说想办法花钱打点关系,帮其办这事。其投案当天就被刑事拘留了。2014年7月4日其被取保候审了。其找魏淑章问他办这事花了多少钱,魏淑章说花了17万,还不包括他给其交的3万元保证金。除了其向孙××借的8万元之外,魏淑章又找孙××借了5万元,还跟安××要了4万元。其总共给了魏淑章17万办这事。魏淑章说这些钱都送给公安局和检察院的人了。其觉得被骗了,最初其考虑魏淑章是其弟,没打算报警,可他还问其要那3万元保证金,其就和安××报警了。案发后,魏淑章的对象李××把17万退给其了,其希望对魏淑章从轻处理。3.被害人安××陈述,证明其系魏××的妻子,2014年5月28日其跟魏××找魏淑章商量魏××涉嫌非法拘禁的事。魏淑章说打听过了,事情挺严重。转天上午,魏淑章让魏××准备些钱,他去运作此事。魏××便打电话给孙××借钱,当时借了8万元,8万元钱是魏淑章的对象李××找孙××拿的。魏××让其找魏淑章拿这8万元钱,其找魏淑章拿钱,魏淑章说钱先放他那,办事用钱方便。其就没再要这8万元钱。2015年6月19日,魏淑章给其打电话要2万元钱给魏××办取保用。其就给了魏淑章2万元。2014年6月30日,魏淑章让其准备5万元,说给魏××办取保肯定能出来,其就给了魏淑章2万元。2014年7月4日魏××被取保候审了。转天魏××找魏淑章,魏淑章说为这事一共花了17万,办取保的3万元钱还不算在内。魏淑章还找孙××借了5万,已经核实了。其经多方打听才知道,魏淑章根本没花钱找人运作,魏淑章把其骗了。其最初考虑双方的关系,没打算报警,可魏淑章还总找其要那3万元保证金,其没办法就报警了。4.证人孙××证言,证明其跟魏××是朋友关系。2014年5月29日早上8点多,魏××向其借了8万元。魏××说让一个叫李××的找其拿钱。其在杨村六中附近将8万元现金给了李××。其给魏××打电话想问他是否收到8万元了,但已经联系不到他了。其给魏淑章打电话,魏淑章说魏××参与跟别人要账的事,被公安机关拘留了,他正找人托关系呢,魏××找其借的8万元也是托人办事用的。2014年6月30日,魏淑章给其打电话说魏××的事办的差不多了,还需要几万块钱打点关系,让其帮帮忙。当天下午其在杨村六中附近的中国银行取了5万元,送到武清中医院附近的小区交给了魏淑章。几天之后,魏××出来了,还带着魏淑章一起找其核对5万元的事。后来魏××还给其13万元,都还清了,但是还钱的时间其忘了。5.证人李××证言,证明其系魏淑章妻子。在魏××自首之前,其和魏淑章知道魏××涉嫌非法拘禁之后,其给大哥刘××打电话让他打听一下此事,后来刘××给其回话说办不了,事情挺严重的。魏××说从一个女性朋友那里借了8万元钱,让其帮忙拿一趟,其拿回8万元魏××就投案了。当天魏××妻子安××给其打电话说这8万元钱先放其这里,当天晚上其就把这8万元给魏淑章了。在魏××被拘留之后,其跟魏淑章没再找人给魏××办取保候审。6.证人刘××证言,证明其系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七街人。其是李××的哥哥,魏××涉嫌非法拘禁的事其听李××说的,她让其打听此事,其通过朋友打听这事挺严重的,自首去应该能轻点。其就跟朋友李军一起陪魏××去自首了。魏××被拘留后,李××和魏淑章没给过其钱让其给魏××办取保候审,其也办不了。7.被告人魏淑章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魏淑章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1月18日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12月31日被刑满释放。8.被告人魏淑章所作多次供述,证明2014年5月底的一天,即魏××投案的前一天,魏××和安××找其说魏××因为要账,参与非法拘禁了,想躲起来。其给刘××打电话打听这事,刘××说事情挺严重的,都有刑事拘留的人了,不好办。其就劝魏淑章投案自首去,其给他找人帮忙,但是得花钱。转天上午,魏××找朋友借了8万元钱,李××去拿的钱。然后其就让魏××自首去了,当天就被刑事拘留了。后来安××天天给其打电话问其办的怎么样了,其说办着呢,其实其根本没有办,其不认识人,其怕她把8万元要回去,因为其正装修房子缺钱。6月中旬的一天,其装修房子没钱了,其又给安××打电话,说办事钱不够了,还得拿点钱,在她家楼下,安××给了其2万。6月底,其给安××打电话让她准备5万元,说给魏××办取保候审,安××说只有2万了,就给了其2万元。后来孙××给其打电话,问魏淑章的事办得怎么样了,其说办着呢,还差5万元,魏××妻子没钱了,其再借5万元就能把魏××弄出来,后来孙××在文华巷附近给了其5万元,这钱也让其装修房子花了。7月3日刘××给其打电话让其准备3万元取保候审保证金交刑警队,转天其带了3万元去刑警队。当天下午魏××就被释放出来了。其诈骗的17万元,有十几万装修房子用了,3万元给魏××交取保候审的保证金了,剩下的几万元还其的信用卡了。9.录音光盘1张及说明,证明安××向民警提交光盘1张,内容系安××与魏淑章通话录音,该录音文件无剪辑删改,与原文件一致。主要证明在魏××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安××多次与魏淑章通话,魏淑章承认总共收取安××等人17万元用于找公安机关及检察院的人为魏××办理取保候审。10.收条及谅解书,证明2014年9月30日,安××收到魏淑章现金17万元,魏××、安××表示不追究魏淑章的任何刑事责任。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魏淑章提供了以下证据:1.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取保候审保证金缴纳单复印件1份,证明魏淑章于2014年7月4日向魏××的账户存入3万元。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法庭调取并在庭审中出示了以下证据:1.被害人魏××陈述,证明2014年5月28日其和妻子安××找魏淑章商量其非法拘禁的事,魏淑章找人打听了一下,让其去投案自首,其不想进去,让魏淑章帮其找找人,其说办事需要花钱,其找孙××借了8万元钱,让魏淑章对象李××去拿钱的,并跟魏淑章说钱拿回来之后,找人替其办非法拘禁这事,其不想被公安机关抓进去。当天其在派出所,告诉安××放魏淑章那里8万元,让魏淑章给其办非法拘禁这事。2.证人李××证言,证明其系魏淑章妻子,2014年5月29日早上,其帮魏××找一个女的拿了8万元钱,魏××让其把这8万元交魏淑章保管,说他老婆不知道此事。其不知道魏××让其拿这8万元干什么用。3.证人崔××证言,证明其系李××的姐夫,2014年5、6月份一天早上,魏淑章和李××在其租住的房子吃饭,魏淑章的哥哥来了,并在其的租房处给别人打电话借钱,后来让李××去拿钱,魏淑章的哥哥跟魏淑章说先把8万元放魏淑章这,不要让他妻子知道,但8万元干什么用其就不知道了。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较完整的证据锁链关系,本院均予以采信。对于被告人魏淑章发表的魏××从孙××处借的8万元是存放在其处让其保管的以及其从孙××处拿的5万元是其以装修房子缺钱的名义找孙××借的辩解,因无证据证明,故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淑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近亲属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多次诈骗。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是正确的,应予采纳。对被告人魏淑章及辩护人发表的被告人魏淑章的诈骗数额应扣除其为魏××缴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3万元的辩护意见,因缴纳3万元保证金属魏淑章诈骗既遂后对赃款处置,且魏××被取保候审后,被告人魏淑章仍向魏××索要此款,故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对辩护人发表的被告人系诈骗近亲属钱财,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淑章赔偿了被害人魏××的经济损失,取得了魏××的谅解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魏淑章对部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对此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淑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改造,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综上,被告人魏淑章犯诈骗罪的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公诉人综合本案情况发表的建议对被告人魏淑章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淑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二0一九年八月十四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宗莲代理审判员 XXX人民陪审员 肖玉霞二0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晓速 录 员 张 敬附判决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款: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