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朱道荣与广东省电子职业技术学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道荣,广东省电子职业技术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8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道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电子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胡斌,校长。委托代理人:陈新杰,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道荣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电子职业技术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朱道荣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朱道荣负担。朱道荣的上诉请求与一审判决载明的诉讼请求基本一致,具体为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1.赔偿医疗保险返还金1008元;2.赔偿交通费2000元、电话费3000元、邮递费1000元,合计6000元;3.赔偿失业保险金21700元;4.赔偿医疗费17429元的25%部分为4357元;5.支付拖欠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34200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17100元,合计51300元;6.支付拖欠的值班加班工资59616元及25%经济补偿金14900元,合计74516元;7.支付拖欠的值班加班工资26060元及25%经济补偿金6515元,合计32575元;8.支付拖欠的组织做早操加班工资8960元及25%经济补偿金2240元,合计11200元;9.支付拖欠的组织开展校园文化艺术节活动加班工资24048元及25%经济补偿金6012元,合计30060元;10.支付拖欠的暑假加班工资27392元及25%经济补偿金6848元,合计34240元;11.支付拖欠的书写横幅标语加班工资120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3000元,合计15000元;12.支付拖欠的2004年9月份工资1900元及25%补偿金475元,共2375元;13.赔偿误工费5000元。上诉理由与其一审的理由一致。后上诉人申请变更增加上诉请求,即变更前述请求中第2项交通费2000元为6500元,放弃电话费3000元请求;增加请求支付前述请求第6项、第7项以外的拖欠的值班加班工资110880元及25%经济补偿金27720元。理由是一审起诉时疏忽遗漏计算值班加班次数,实际交通费用超出一审诉请。被上诉人广东省电子职业技术学校辩称朱道荣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本院审理期间,朱道荣补充提交了银行账单、部分乘车票据、快递票据、班主任聘书等证据材料,拟证明其一审提供的工资单的真实性以及其交通快递费用等。被上诉人认为上述材料均不属于新证据,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经审理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朱道荣的诉讼主张和陈述,其主张的组织早操加班、艺术节加班、暑假加班、书写横幅标语加班均发生在2010年底以前,值班加班时段从2005年到2012年。本院认为,上诉人朱道荣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因上诉人学历职称造假已经生效判决确认无效,原审驳回上诉人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正确。关于值班加班费,因用人单位安排的值班与正常上班或普通加班明显不同,工作强度很低,上诉人提供的工资条也显示被上诉人根据值班情况支付了值班费,上诉人未就值班制度及值班费发放情况提出过异议,原审认定上诉人实际认可并接纳被上诉人有关值班安排及费用补偿制度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另行支付值班加班费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组织早操、文艺节活动及暑假加班、书写横幅标语等加班工资及拖欠2004年9月的工资的请求,既无充分证据支持,且均已超出仲裁时效,原审不予支持正确。关于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相关问题,上诉人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寻求处理,在没有证据证明是因被上诉人的原因导致不能补缴和办理的情况下,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额及失业保险金、以及不能报销部分医疗费均没有法律依据。至于上诉人主张的交通费、邮递费、误工费等费用,是上诉人提起本案仲裁和诉讼的必要成本,被上诉人没有法律上的责任,应由上诉人自行承担。综上,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欠缺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朱道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邓娟闰审判员 官 健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