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02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焦亮亮诉商丘市鑫洲棉业有限公司、宋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梁民初字02820号原告焦某某,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武常、杨凯(实习),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某某公司。被告宋某某,男,195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商丘某某公司、被告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戴彦欣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尹德勇、蔡文卿参加评议,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许武常、杨凯,被告商丘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亚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3日,被告商丘某某公司向原告借款571478元,并约定月息2分,被告宋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5年1月17日二被告归还了71478元,还剩500000元至今未还。现依法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商丘某某公司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被告宋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支持其诉请,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商丘某某公司借据一份,据此证明原告诉讼请求成立。被告商丘某某公司、被告宋某某辩称:借款属实,因公司资金紧张,暂时无力偿还。被告商丘某某公司、被告宋某某未提交书面证据。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原告的诉请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提出异议。对双方证据本院评析认定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借据不提出异议,该证据效力本院予以认定。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1月3日,商丘某某公司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571478元用于支付货款,约定月息2分,被告宋某某对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5年1月17日,被告偿还原告71478元,余款500000元经原告催要至今未付,形成纠纷。本院认为,债务依法应当清偿。被告商丘某某公司欠原告借款500000元,被告宋某某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利息约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商丘某某公司偿还原告焦某某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3日起以实际欠款数额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被告宋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商丘某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戴彦欣审判员 尹德勇审判员 蔡文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