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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广西荔浦高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荔浦华鑫五金工艺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1650号原告广西荔浦高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荔浦县龙口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庆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莫宏基,荔浦县荔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荔浦华鑫五金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荔浦县荔城镇黄寨电镀城。法定代表人莫玉专,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荔浦高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荔浦华鑫五金工艺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荔浦高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荔浦华鑫五金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德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佐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