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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垦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玉新与李德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新,李德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垦民初字第379号原告刘玉新,男,汉族,1963年3月21日生,身份证事情659001196303212418,伊宁市个体工商户,住。委托代理人顾建伟,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福,男,汉族,1956年9月19日生,第四师六十三团三连土地承包户,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新诉被告李德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玉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3元,由原告刘玉新负担。审判员  刘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