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垦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玉新与李德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新,李德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垦民初字第379号原告刘玉新,男,汉族,1963年3月21日生,身份证事情659001196303212418,伊宁市个体工商户,住。委托代理人顾建伟,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福,男,汉族,1956年9月19日生,第四师六十三团三连土地承包户,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新诉被告李德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玉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3元,由原告刘玉新负担。审判员 刘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