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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韩城市鸿运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胡景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城市鸿运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胡景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1296号原告韩城市鸿运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万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庆伟,男,系陕西省夏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胡景林,男,生于1972年3月3日韩城市鸿运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胡景林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城市鸿运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城市鸿运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其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城市鸿运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审判员  樊智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振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