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2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钟书与刘建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书,刘建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2170号原告钟书,女,196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陈春明,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建荣,男,1964年5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书诉被告刘建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书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钟书负担。审 判 长 韦建正人民陪审员 刘万忠人民陪审员 周筱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邹巧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