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特字第10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黄云与周琦哲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云,周琦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特字第10737号申请人黄云,女,1955年9月7日出生。被申请人周琦哲,男,1951年6月6日出生。代理人周瑶(周琦哲之女),女,1982年10月14日出生。申请人黄云申请宣告周琦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周琦哲于2014年5月22日发病,经诊断为左侧大脑大面积梗死、心律失常、房颤、高血压3级(极高危),进一步治疗后仍不会说话,不能正常思维,不知道表达自己的意愿,并且听不懂别人说话,无法与人交流沟通、生活不能自理。故申请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周琦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黄云为周琦哲的监护人。经审查,黄云与周琦哲系夫妻关系,二人仅育有一女周瑶,周琦哲父母已去世。周琦哲于2014年5月22日发病,经解放军第二六三医院诊断为脑梗死(左侧、大面积)、心律失常、心房纤颤、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等病症,后经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东区诊断为脑梗死恢复期(I63.902)(急性期)(2014.5.22发病)、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心律失常-心房纤颤等病症。经黄云申请,本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周琦哲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周琦哲诊断为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痴呆状态),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询问,周瑶同意宣告周琦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由黄云担任周琦哲的监护人。本院认为,被鉴定人周琦哲经鉴定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周琦哲之妻黄云精神状态正常,具备监护能力,且周琦哲之女作为其代理人亦表示同意由黄云作为其监护人,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故本院依法指定黄云作为周琦哲的监护人。根据上述事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周琦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黄云为周琦哲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 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维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