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罗某与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邓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507号原告罗某,女,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王贤贵,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第三人陈某,女,199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邓某、第三人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陶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