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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商)立指字第09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郭丽丽与张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指定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立指字第09882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郭丽丽诉张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情形。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张利系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干警,符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4、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的规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不便行使管辖权事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为郭丽丽诉张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郭丽丽诉张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移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印审判员 胡红莲审判员 路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