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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2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恩施州颐方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恩施州高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2384号原告恩施州颐方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民族东路,组织机构代码:78446399-3。法定代表人向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肖波、高瑕(实习),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恩施州高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大道26号,注册号:422800000022986。法定代表人史德俊,经理。原告恩施州颐方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恩施州高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恩施州颐方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以被告恩施州高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经交纳了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州颐方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州颐方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恩施州颐方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谭远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简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