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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字第1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李国源与梁展帜、吴少妹仲裁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源,梁展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1187-1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源被执行人梁展帜申请执行人李国源与被执行人梁展帜仲裁纠纷一案,开劳人仲终字(2014)第10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应:(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5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050元、伤残津贴177600元,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9675.29元和住院伙食补助费4745元,合计人民币258620.29元给申请人,(2)承担本案执行费3779元。但被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其履行判决义务,但其没有履行。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查封梁展帜共同共有位于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开平大道1号6栋2705房的份额(抵押农行)。经查询银行、房产、车管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在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供执行。本院认为,经查询银行、房产、车管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在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11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   海   蔚人民陪审员 何   迎   厚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永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