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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贾蕊诉陕西丰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蕊,陕西丰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1463号原告贾蕊,女,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莲湖区新寺巷27号。委托代理人刘云江、杨二雄,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丰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际港务区西滨路北段西溪里3幢30301室。法定代表人成拴生,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蕊诉被告陕西丰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173元,原告已预缴,因原告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后实际收取受理费6586元,由原告承担,其余费用6587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赵耀世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人民陪审员  李金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闫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