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梁某甲、梁某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梁某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信法刑初字第252号公诉机关信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甲。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6日被抓获,同年2月7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信宜市看守所。被告人梁某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3日被抓获,同年3月4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信宜市看守所。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公诉刑诉(2015)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立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9月初,刘某(另案处理)叫被告人梁某乙来到其家中商量开设赌场的情况,刘某让梁某乙负责叫人来参赌,然后分一些“水钱”给梁某乙,梁某乙见有利可图,便答应参与开设赌场。后刘某、刘某甲(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又来到信宜市思贺镇桑垌村被告人梁某甲的“好运来”商店处与梁某甲商量开设赌场,以梁某甲的“好运来”商店为掩护,由梁某甲提供其商店后背的空地、桌椅及扑克牌,然后将收得的“水钱”分一部份给梁某甲并支付一定的场地、桌椅租金及水电费,被告人梁某甲见有利可图,便答应参与开设赌场。9月中旬,以刘某、刘某甲、李某甲、梁某甲、梁某乙等人为股东,赌场地点设在梁某甲“好运来”商店背后的空地,赌场正式供参赌人员聚赌。梁某甲提供场地和桌椅等工具,李某甲负责安排人员“望风”,梁某乙、谢某甲、梁某丙、刘某甲负责叫人参赌,刘某负责统计、分配“水钱”。赌场股东负责拉客参赌、做庄、抽水,从中获利,参与赌场分红。赌场开设一个多星期,每天聚赌人数15人以上,每天“抽水”3000元。期间,被告人梁某甲分得的“水钱”及收得场地、桌椅租金、水电费共4900元,被告人梁某乙分得的“水钱”2000元。另查明,信宜市公安局思贺派出所在作案现场提取到赌博工具扑克牌一副、赌博现金人民币640元。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梁某甲的家属已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4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扑克牌及现金,有证人丘某、谢某、欧某、杨某、何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材料,保全证据清单、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供他人赌博,从中营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积极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梁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及现场提取的赌博现金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5年10月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梁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对被告人梁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900元及公安机关提取的赌博资金人民币64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奕文审 判 员 蔡标荣人民陪审员 杨智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艳何燕菲附录法律条文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