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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东莞鹏鸥实业有限公司,冯秀英,李远文,刘彩兰,朱静,藏文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东莞鹏欧实业有限公司,冯秀英,李远文,刘彩兰,朱静,臧文君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407号原告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罗振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捷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王凯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东莞鹏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洪梅镇。法定代表人戴明浩。被告冯秀英,住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告李远文,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刘彩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朱静,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臧文君,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上列原告诉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凯宁,被告刘彩兰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莞鹏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欧公司)、被告冯秀英、被告李远文、被告朱静、被告臧文君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鹏欧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南方(2014)年租字第[012]号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鹏欧公司购买纺织印染生产设备并回租给被告鹏欧公司使用,购买金额1000万元,回租租金本金1000万元,租金年利率为4%,租赁期限2年,总租金10462187.06元,起租日为2014年5月22日,首期租金付款日2014年8月23日,每季度付租一次。其他被告分别以各自的物业为上述融资租赁合同提供金额不等的抵押担保或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1000万元的购买款给被告鹏欧公司,但被告鹏欧公司从首期租金开始拖欠,仅支付了10万元。请求判令:1、被告鹏欧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10363054.32元及逾期违约金暂计487873.88元(截止2015年4月2日逾期租金按日千分之一暂计487873.88元,后续产生的逾期违约金计算到债务清偿之日止);2、被告鹏欧公司承担本案中收回租金等实现债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庭审中原告确认该费用仅包括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3、被告冯秀英就其抵押的坐落于深圳市福田区房产对上述租金、违约金及实观债权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抵押物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125万为限);4、被告李远文、被告刘彩兰就其抵押的坐落于深圳市福田区房产对上述租金、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抵押物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200万为限);5、被告朱静就其抵押的坐落于深圳市福田区房产对上述租金、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抵押物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215万为限);6、被告朱静就其抵押的坐落于深圳市福田区房产对上述租金、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抵押物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195万为限);7、被告臧文君对上述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彩兰称对原告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没有异议。被告鹏欧公司、被告冯秀英、被告李远文、被告朱静、被告臧文君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4日,原告(出租人)与被告鹏欧公司(承租人)签订一份编号为南方(2014)年租字第[012]号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向承租人购买纺织印染生产线设备(下称租赁物)并回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期限为2年,即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第四条);租赁本金总额为1000万元,承租人应按本合同附件二所规定的金额、期限、方式、币种及一般地按下述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租金年利率为固定利率4%(第六条);租赁期间届满后,本合同租赁物采取留购方式处理,即承租入在支付全部租金,并支付人民币L000ic(大写:人民币童红丞)的名义货价后,出租人将租赁物出卖给承租人。名义货价应与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第十二条);如承租人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者不履行本合同项下菇葚他任何义务,出租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对迟延支付的租金、保证金及费用,按每日千分之一计收违约金(第十三条)。同日,原告(买方)与被告鹏欧公司(卖方)签订一份编号为南方(2014)年买字第[012]号的《买卖合同》,约定为融通资金,卖方将自己所拥有的固定资产出售给买方,同时买方以租赁的形式回租给卖方使用。根据南方l2014)年租字第[012]号《融资租赁合周》,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买方向卖方购买的固定资产的价格为1000万元,同日,原告(抵押权人)与被告冯秀英、被告李远文、被告刘彩兰、被告朱静(均为抵押人)分别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约定被告鹏鸥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南方(2014)年租字第[012]号的《融资租赁合同》,为保障上述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抵押人自愿将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财产抵押给抵押权人,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租金、手续费、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抵押财产信息、抵押限额详见附表。2014年5月23日及2014年6月10日,原告向被告鹏欧公司分别支付600万元及400万元。2014年6月12日,被告鹏欧公司向原告出具一份《融资租赁项目租金表》(详见附表一),确定了租金支付的期限和金额。2014年11月18日,被告臧文君向原告出具一份《承诺函》,称本人愿意为东莞鹏鸥实业有限公司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编号:南方(2014)年租字第[012]号)项下所有义务向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开庭日,被告鹏欧公司仅支付10万元租金。庭审中,原告确认逾期违约金为按已到期的每期租金的每日千分之一,分别从该期租金次日开始计息,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事实,有《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业务回单》、项目租金表、承诺函、抵押合同及房产证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各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抵押合同》、《承诺函》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合同均依法成立,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依约向被告鹏鸥公司交付租赁设备,被告鹏鸥公司未依约支付租金,原告有权依约要求其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并要求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冯秀英、被告李远文、被告刘彩兰、被告朱静应依约以其抵押物对被告鹏鸥公司的债务在担保范围内向原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臧文君依约应对被告鹏鸥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鹏鸥公司追偿。原告主张租金本金、逾期租金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鹏鸥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0363054.32元及违约金(以剩余租金为基数分段计算,按每日千分之一,自还款期限第二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详见附表二);二、被告臧文君对被告东莞鹏鸥实业有限公司经本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清偿后有权向被告东莞鹏鸥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各被告名下抵押物(详见附表一)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抵押限额内优先受偿。本案案件受理费86906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各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凯人民陪审员 孙  玉  萍人民陪审员 解  利  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倩霞(代)附表一,租金及违约金计算表权利人位置房产名称抵押限额房产证号冯秀英福田中心区金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金中环商务大厦附楼1337125万深房地字第××号李远文、刘彩兰福田区莲花西路缔梦园三期B座1903A200万深房地字第××号朱静华强北路赛格广场1D60215万深房地字第××号朱静华强北路赛格广场1D55195万深房地字第××号附表二:租金及违约金计算表还款期限应还租金已还租金剩余租金2014.08.231307881.7910万1207881.792014.11.231307881.791307881.792015.02.231307881.791307881.792015.05.231307881.791307881.792015.08.231307881.791307881.792015.11.231307881.791307881.792016.02.231307881.791307881.792016.05.231307881.791307881.79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行合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8页共10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