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恢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姜桂云、代武君、黄文达与潘俊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桂兰,代武君,黄某某,潘俊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恢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姜桂兰,女,195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黑化工厂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街道。申请执行人代武君,女,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街道。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200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和平小学校一年级学生,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街道。被执行人潘俊奇,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化工厂焦油车间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桂云、代武君、黄文达与被执行人潘俊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姜桂云、代武君、黄文达于2015年7月8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齐民一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潘俊奇给付赔偿款9571.8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潘俊奇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潘俊奇的工资存款予以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齐齐民一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李国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文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