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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开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潘某甲与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甲,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开民初字第801号原告潘某甲。被告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甲与被告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甲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潘某甲自愿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潘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文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建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