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唐某甲、唐某乙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扶刑初字第11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扶绥县看守所。被告人唐某乙,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扶绥县看守所。辩护人黄红,广西大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扶绥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5)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及其辩护人黄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7日晚20时许,扶绥县公安局中东派出所依法到扶绥县中东镇东哨村梁某甲代销店前取缔赌场,被告人唐某甲因涉嫌参与赌博被公安民警当场控制,为逃避查处,唐某甲极力反抗,采取手抓、脚踢、用凳子砸等暴力方式阻碍公安人员执法。被告人唐某乙明知是公安人员依法取缔赌场,仍带头起哄、推打公安人员,煽动围观群众起哄并围攻公安人员,引起现场混乱,造成吴某、陆某、张某等民警受伤,已被控制的部分参赌人员趁乱逃跑。经法医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吴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梁某甲等人的证言,法医鉴定意见书,执法记录仪拍摄现场的视频,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的供述等证据,并经出庭支持公诉的代理检察员当庭出示、宣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庭审中,被告人唐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唐某乙及其辩护人黄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唐某乙辩称其没有得推打公安人员;辩护人黄红提出公安民警的受伤不是被告人唐某乙的行为所致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辩护人黄红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7日20时许,扶绥县公安局中东派出所依法到扶绥县中东镇东哨村梁某甲代销店前取缔赌场,被告人唐某甲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民警当场控制,其为逃避查处,以手抓、脚踢并用凳子砸公安民警等暴力方式阻碍公安人员执法。被告人唐某乙明知是公安人员依法取缔赌场,仍煽动围观群众起哄,导致公安民警被围攻,期间有群众向现场扔石头,引起现场混乱,造成已被控制的唐某甲及部分参赌人员乘机逃跑。在执法过程中,执法民警吴某、陆某、张某等人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陆某、张某的损伤不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11月7日21时,中东派出所民警张某向扶绥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称中东派出所民警在扶绥县中东镇东哨村依法查处赌博过程中,被部分参赌人员围困、殴打致伤的事实。2、立案决定书,证实扶绥县公安局于2013年11月8日决定对唐某甲妨害公务案立案侦查。3、出警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11月7日20时许,扶绥县中东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中东镇东哨村梁某甲代销店前有很多人赌博,接警后,所长吴某组织民警到中东镇东哨村依法取缔赌场,在向参赌人员表明了身份和出示证件后,当场抓获参赌人员七人并给其上手铐,遭到唐某甲手掐脖子、衣领,拿凳子砸等方式强烈反抗,唐某乙带头叫喊“公安打人了!”引起围观群众起哄,并与其一起推打、踢打吴某,致使被上手铐的六名赌徒乘机逃跑的事实。4、被害人吴某、陆某、张某、潘某4名民警及协警莫某、何某某等的自述材料,均证实2013年11月7日20时许,他们前往中东镇东哨村灯光球场附近的梁某甲代销店前取缔赌博犯罪时,遭到参赌人员反抗、踢打、推打,围观人员中有人带头起哄“公安打人了”,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一起起哄并参与围殴公安执法人员,造成被控制的六名参赌人员逃脱,民警吴某、陆某、张某以及协警莫某在执法过程中不同程度受伤的事实。5、执法记录仪截图及截图说明,证实案发当晚,被告人唐某甲抓住民警张某脖子、踢打民警张某,被告人唐某乙指责并阻止民警执法,推开民警吴某欲进入执法现场的事实。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唐某甲因参与赌博,被扶绥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事实。7、证人唐某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公安民警依法到扶绥县中东镇东哨村村委附近梁某甲的代销店前取缔赌场时被群众围观和推挤,抓到的涉赌人员乘机逃跑的事实。8、证人梁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公安民警在中东镇东哨村依法取缔赌场时,遭受群众起哄并推打以及民警被一名已上手铐的人用凳子砸的事实。9、证人梁某甲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在代销店看店,其听到被告人唐某乙在公安取缔赌场大喊“公安打人了”,引起群众一同起哄,还看到唐某乙动手推公安人员的事实。10、证人卢某甲的证言,证实公安人员到中东镇东哨村取缔赌场时,遭到许多群众围攻的事实。11、证人卢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共有三十人左右参赌。公安来取缔赌场时其被抓住了,唐某甲、黄某、卢连花等人也被戴上了手铐。当时唐某甲不停地反抗着,用东西打在场的公安,中东所的所长就过去控制他,当时旁边的唐某乙就大声喊:“公安打人了!”旁边的其他群众都纷纷围过来,喊道:“公安打人!我们打他!”其看见梁某乙也得动手推了中东所所长一把,接着唐某乙也动手推所长两下,而唐某甲更加猖狂地抓踢公安人员,过程约持续10来分钟才平息下来。在群众围攻过程中,唐某甲等人戴手铐逃跑了,而其被铐在雨棚的水管上,没法逃跑。其没看到公安打人,只是唐某甲反抗打公安时公安控制他而已。12、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7日20时许,其听到梁某甲代销店前人声吵杂,知道是公安来抓赌了,其朝梁某甲的代销店看去时正好看到黄某向头顶抛钱,其就朝梁某甲的代销店跑去想捡要黄某抛下的钱。当时黄某已经被铐上了,看到有两个公安正在抓唐某甲,唐某甲已经被铐上了一边手,正在反抗并用脚来踢中一个公安人员的大腿,后来就被公安按倒在地上控制住了,突然有人就喊“公安打人了”,当时其正站在所长前面,也得说公安打人了,这时场面开始乱了起来,四周也就有人跟着喊“公安打人了,做他”等话,公安就让唐某甲站起来并将他同黄某铐在一起,唐某甲则趁机一边手抓住凳子向公安人员挥打,打中了派出所的人,但其不知打中了谁,当时外面又有人用石头扔过来。13、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年底,其到本村梁某甲代销店前玩,当时有人在赌博,其也进入围观,就在唐某甲、唐某乙旁边。围观不久就有中东派出所的公安来取缔赌场,其看到吴所长进来喊:“我们是公安来取缔赌场的!”其还没反应过来就被抓住并铐住了,后吴所长又去抓与其相邻的唐某甲,唐某甲就是不让所长铐住他,不停的反抗,并用他坐的小板凳打吴所长,所长闪开打不中,又用脚踢吴所长下身,吴所长就是不放开已经控制他的手,唐某甲不能脱身,就用手扠住吴所长的脖子等,不让吴所长制服。当时,在旁边的唐某乙就乘机起哄,叫喊“公安打人!做他!”随着唐某乙叫喊,其他人也开始叫喊:“公安打人!做他!”,随后就有人向赌场里正在制服赌博人员的公安人员扔石头,在旁边围观的人开始向赌场里面挤,一些人开始与公安推扯,进而动手打公安,现场乱起来难以控制了,被铐的赌徒乘机逃走了。那晚唐某乙很激动,叫喊“公安打人!做他!”叫喊后还动手打派出所陆指导员。14、伤情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陆某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张某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15、鉴定人资格证书复印件,证实对吴某、陆某、张某作出伤情鉴定的人员具备相关资质。16、取缔赌场现场视频,证实中东派出所民警在扶绥县中东镇东哨村梁某甲代销店门前取缔赌场时现场情况。17、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公安人员在讯问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过程中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的事实。1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在案发时已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19、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晚,公安人员喊了公安抓赌并出示证件后,就有一个光头的公安扑过来用手铐将其铐住,并将其和黄某铐在一起,当时现场比较混乱,于是其就想趁乱逃跑,那个光头的公安见其不安分就叫其别动,其不听继续走动想趁乱逃跑,那个光头的公安就过来把其摔倒在地上,其被摔后就起来叫喊“公安抓赌还打人了”,附近的村民听到就有很多人围过来,现场更加混乱,那个光头的公安就放开其去维持围观村民的秩序,其又想跑,这时一个戴眼镜的公安看到其的动作就过来抓其,其看到后就拿起旁边的一个凳子举起对着那个公安威胁说:“你公安抓人还想打人?”其举起凳子的时候还对着他喊了几句:“你打我啊”。那个戴眼镜的公安就不敢上来,其和黄某就趁乱逃跑了。20、被告人唐某乙的供述,证实2013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22时许,其在看电视时突然听到相邻的赌场有吵闹声,出来看到是公安来取缔赌场,本村的唐某甲因参赌被当场抓了,但唐某甲被铐了一只手后还挣扎想逃跑,公安就将其按到地上,正在铐他的另一只手。旁边人都不敢出声,其见了就大声喊:“公安打人!公安打人!”当时有很多围观的村民跟着喊:“公安打人了,做他!”一个戴眼镜的公安就出来再次表明身份并明确说是在依法执行公务,同时将其拦住,不让其进入赌场里,其凭酒气不顾戴眼镜的民警的警告,硬闯入赌场里,其他的群众看到其的起哄,很多人一面叫喊一面向赌场推拥,还有人乘机向公安扔石块,场面就乱起来,被公安控制的赌徒一哄而散,被铐的赌徒也乘机逃走了。当时其确实得推戴眼镜公安人员的上身,但具体什么部位记不清楚了。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且能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唐某乙及其辩护人黄红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核查:1、证人梁某甲、卢某乙、黄某的证言及出警情况说明相佐证,证实了唐某乙煽动围观群众起哄并推打公安民警。为此,对被告人唐某乙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以采信;2、在取缔赌场执法过程中,虽然有公安民警受伤,但本案没有证据证实公安民警的受伤是在控制被告人唐某甲及其他参赌人员的反抗时受伤,还是在被告人唐某乙煽动起哄后才受伤,因此不能确定公安民警的受伤是唐某乙的行为所致。为此,对辩护人黄红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二、被告人唐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黄忠信代理审判员邓陆蔚人民陪审员农春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何先萍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