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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郭修敏与张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敏,张某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36号原告郭某敏,香港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某,广东炜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霞,住址广东省四会市城中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修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8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规定收取19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华人民陪审员 汤  云  霞人民陪审员 井    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寇襄宜(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