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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2015)余执字第147号余江县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吴样南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金员,邹建青,吴样南,饶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执字第147号执行申请人余江县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黄飞跃,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邹金员。被执行人邹建青。被执行人吴样南。被执行人饶成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2015)余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邹金员、邹建青、吴样南、饶成文发出(2015)余执字第14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2015)余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邹金员、邹建青、吴样南、饶成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金员、邹建青、吴样南、饶成文银行存款380000元或冻结、划拨、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马俊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徐水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