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会东信用社申请执行孔祥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会东信用社,孔祥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37号申请人: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会东信用社。法定代表人:丁天馗,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孔祥银,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不识字。申请人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会东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孔祥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8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会东信用社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9958.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还款协议,现申请人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会东信用社书面同意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陈德斌未按协议履行再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8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海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