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3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寿信用社与孙嘉豪,张晓轩,宁勤俭,刘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寿信用社,刘涛,孙嘉豪,宁勤俭,张晓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359-2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寿信用社,住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号。负责人索迁,主任。被执行人刘涛,男,汉族,1982年4月15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店子街铁路公房*号楼*单元*号,证件号码610303198204152010。被执行人孙嘉豪,男,汉族,1980年5月11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世纪花园小区*座****号,证件号码610302198005110532。被执行人宁勤俭,男,汉族,1971年1月15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号石油机械厂家属院母子楼*楼,证件号码610303197101151678。被执行人张晓轩,女,汉族,1988年11月12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世纪花园小区*座****号,证件号码513821198811122808。本院执行的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寿信用社与孙嘉豪,张晓轩,宁勤俭,刘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5627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0035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