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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开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连猛、李洪立、王广平、成建福、费洪芹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猛,李洪立,王广平,成建福,费洪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开执字第241号被执行人张连猛,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盐山县。被执行人李洪立,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沧县刘家庙乡刘家庙村63号,身份证号13092119830816101。被执行人王广平,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魏县。被执行人成建福,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费洪芹,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连猛、李洪立、费洪芹、成建福、王广平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邢开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广晋执行员  刘志宏执行员  窦伟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西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