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保龙与蚌埠市鹏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保龙,蚌埠市鹏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孙保龙,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蚌埠市鹏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司岐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4)淮民一初字第012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蚌埠市鹏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蚌埠市鹏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蚌埠市鹏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蚌埠市鹏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