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闫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赤民初字第591号原告闫某,农民。被告张某甲,农民。原告闫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赤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乙。由于我和被告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在很多方面差异甚大,且被告缺乏起码的家庭责任感,不但不挣钱养家,还经常和我要钱,双方为此频繁发生争吵。更为严重的是被告有吸毒恶习,毒瘾发作时,就打骂我和孩子,摔家里东西,使我和孩子的身心受到了极大打击。综上,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再无继续生活的可能和必要。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孩子随我一起生活。被告张某甲辩称,我们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诉状上说的有的不是事实,我现在已经不吸毒了,我的坏习惯现在我已经改了,所以我不同意离婚。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自己的身份;2、赤城县婚姻登记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3、录音光盘一张,证明被告吸毒。被告质证为,对证据1、2无异议;证据3的光盘录音听不清声音,不予认可,我现在已经不吸毒了。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张某乙。2015年6月双方因矛盾发生争吵,开始分居,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感情基础较好,虽然因为生活琐事有时生气吵架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被告也表示愿意改正自己的缺点。因此,只要双方珍惜自己的婚姻及家庭,加强沟通和理解,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一定能够改善。为了挽救一个家庭,促进社会和谐,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依法驳回原告闫某之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司 平审判员 孙秀荣审判员 郭晓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 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