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思华与华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思华,华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563号原告:王思华。被告:华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思华诉被告华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思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思华负担。审判员 黄必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