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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思华与华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思华,华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563号原告:王思华。被告:华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思华诉被告华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思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思华负担。审判员  黄必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