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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4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赵敏兰与杜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敏兰,杜婷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04719号原告:赵敏兰。委托代理人:吕迎春,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婷强。原告赵敏兰为与被告杜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整,并支付利息4.2万元(利息已算至2015年8月4日,以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楼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请中的利息部分变更为:利息从2015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原告赵敏兰的委托代理人吕迎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婷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上半年,被告杜婷强向原告赵敏兰借款30万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金额为30万元的借条一份。2014年下半年,被告将本案30万元借款与另外30���元借款合并后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60万元的借条一份。2015年1月4日,被告针对上述60万元的借条又分别出具借款金额为30万元借条各一份,并将上述60万元的借条还给被告。其中本案所涉借条载明:“今借到赵敏兰人民币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本金叁拾万于2015年5月30日前归还,月利息为2.5分”。另外30万元借款,已于2015年6月25日经本院调解解决【案号为(2015)东商初字第01805号】。本案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婷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敏兰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64元,减半收取3182元,由被告杜婷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楼 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俞望杰 搜索“”